1.行政相对人虽曾获得从事渔业养殖的行政许可,但行政机关基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实际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作出禁止从事渔业养殖的通告,进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的,该行政行为有效——欧某某诉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撤销行政行为案
【案例要旨】行政相对人虽曾获得从事渔业养殖的行政许可,但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行政机关基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实际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作出禁止从事渔业养殖的通告,进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的,该行政行为有效。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的整治举措,有力保障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制度的功效实现。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在行政许可信赖基础的认定上,将“不存在重大明显违法”作为《行政许可法》第8条之“依法取得”的补充,其标准具有合理性——郴州饭垄堆矿业有限公司诉国土资源部行政许可案
【案例要旨】在信赖基础的认定上,本案对《行政许可法》第8条中的“依法取得”进行了限缩解释,发展了“依法取得+不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标准,即不仅要求当事人取得许可的过程和手段合法,也要求行政许可不存在重大明显违法,其标准具有合理性。至于“重大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其意指依一般人的智识和生活经验即可认识的行政违法行为;对于此类行政违法行为,相对人当然不应予以信赖,据此也不应认定其构成信赖基础。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8年14期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