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人继任时原法定代表人诉请涤除登记,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张某诉上海航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鼎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火眼技术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案例要旨】法定代表人辞任后,在新法定代表人未改选或就任前,原法定代表人仍应履行职务,其要求涤除相应公司登记事项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公司怠于改选造成原法定代表人损失的,原法定代表人可另行主张。
案号:(2021)沪01民终7923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22年第2辑(总第168辑)
2.董事任期届满拒绝续任,在穷尽公司内部救济途径后,股东可请求公司涤除公司董事登记事项——光大安石(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悠游光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案例要旨】股东指派的董事任期届满后明确表示拒绝续任公司董事,在穷尽公司内部救济途径时,股东诉请公司涤除该公司董事登记事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号:(2020)渝0103民初11853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22年第20期
3.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其既非股东、不参与经营管理,又不领取报酬、没有任何决策权,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涤除该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陆女士诉发财树公司与公司有关纠纷案
【案例要旨】案涉法定代表人基于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委派,仅担任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其既非股东、不参与经营管理,又不领取报酬、没有任何决策权,则可以依据具体情况,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涤除该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审理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 发布日期:2020-07-28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