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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世春等1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等案

#刑事案件

1407浏览

2024-01-30 15:20:54

刘世玲

刘世玲 律师

内蒙古尊恒律师事务所

      一、基本案情

  2017年底至2020年6月,被告人王世春纠集被告人石高山、杨洋等人先后利用其名下在深圳市、东莞市的公司网罗、招募大量社会闲散人员。依托“借贷宝”“恒丰e贷”等10个APP平台,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以“低利息、无抵押、借款快”贷款为诱饵,隐瞒贷款逾期会收取“逾期费”“软暴力”手段催收和实际年利率极高的事实真相。通过设置极短的还款期限,引诱贷款人在多平台“借新还旧”“以贷还贷”等方式恶意垒高“债务”,并恶意制造违约,对逾期未还款的贷款人及其亲友言语辱骂、恐吓、电话、短信轰炸,发送PS淫秽、灵堂、棺材等黄色或晦气图片等“软暴力”手段进行滋扰催收,迫使贷款人归还高额利息、违约金等费用。逐渐形成以王世春为组织者、领导者,以吕有权等为积极参加者,刁仁忠等为一般参加者,集非法网络放贷、“软暴力”催收于一体,架构明晰、分工协作、利益共享的犯罪组织。

  该犯罪组织以非法牟取暴利为主要目的,短时间内非法获利近1亿元,被害群众超7万人。该组织的“恒丰e贷”APP被中央电视台2019年“3.15”晚会点名曝光为“714高炮”诈骗;被害人通过“聚投诉”“黑猫”等投诉平台进行投诉3000余次。该犯罪组织利用信息网络肆意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在网络空间为非作恶,采用精神摧残手段欺压、残害群众,骗取钱财,受害群众众多,严重扰乱互联网管理秩序,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重大影响。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内江市隆昌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世春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实施诈骗、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催收非法债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窝藏等违法犯罪活动,利用信息网络诈骗,在网络空间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扰乱互联网管理秩序,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重大影响,依法应从严惩处。被告人王世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刘久林等十一名被告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王世春等十五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助网络平台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王世春等相关被告人还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催收非法债务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窝藏罪。综合全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分别判处王世春等十五名被告人二十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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