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应收账款出质的相关裁判规则

#公司事务

987浏览

2023-09-11 11:26:19

牛永翔

牛永翔 律师

广东商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1.依法定程序设立的应收账款质权,质权登记的公示效力,应及于出质人的债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上海金源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等应收账款质权纠纷申请再审案


    【案例要旨】依法定程序设立的应收账款质权,质权登记的公示效力,应及于出质人的债务人。但是,质押合同及债权人据此享有的质权能否约束或对抗出质人的债务人,还需要以出质人及其债务人之间存在真实的债权为前提。此外,应收账款质权优先于出质人的债务人享有的抵销权受偿应具备一定条件,不仅要设立时间在先,还要出质人的债务人未提出合理抗辩。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指导案例解析丛书编选组编:《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工作指导案例解析》(第二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


    2.以合同项下享有的全部收益和权益作质押并办理出质登记的,应当认定应收账款质押法律关系成立——国家开发银行与东营冀中恒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应收账款质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为保证债务的清偿,涉案当事人以其合同项下享有的全部收益和权益作质押,并办理了出质登记,应当认定涉案应收账款质押法律关系成立。以现有的应收账款出质,应收账款债务人向质权人确认应收账款真实并将按期付款后,又以债务不真实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21)沪74民初2500号


    审理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2年7月1日


    3.以应收账款质押的,质权人负有向应收账款债务人核实应收账款真实性及通知应收账款已经设立质权的事实的义务——永安市文体和旅游局、福建永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质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出质人以应收账款质押的,质权人负有向应收账款债务人核实应收账款真实性及通知应收账款已经设立质权的事实的义务。案涉应收账款出质后,质权人通过出质人向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核实案涉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并通知债务人将案涉款项按要求支付到指定监管账户,债务人收到通知书并发送回执,回执是否构成对债务人的有效通知应由原审法院重审认定。


    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858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2年6月11日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最新法律文章

郑州夫妻都不要孩子,法院会直接判不准离婚吗?
工伤恢复后回单位上班,对后续工伤赔偿的影响
昆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有哪些
景德镇家属能进看守所会见吗?谁能见、怎么办,一次说清
民法典关于根本违约的法律规定

热门法律文章

精选咨询

维权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