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建设工程领域的农民工工资纠纷,通常被定义为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的劳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可以直接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进行解决处理。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建设单位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先行垫付和清偿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先行)清偿责任,以及施工单位因出借资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并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连带责任。
而建设工程劳务违法分包人属于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应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处理。因此,建设工程劳务违法分包人不对工人工资承担连带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