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的承担需要由法律规定,就建设工程案件中的挂靠关系对外责任承担问题,在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判决观点也并不相同。
虽然在民诉法解释中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但是该规定仅是程序性规定,解决的是当事人诉讼地位问题,不能据此推断挂靠关系需承担连带责任。
在挂靠关系情形下,对于挂靠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方订立合同的,应当严守合同相对性,第三方要求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不应支持。对于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综合分析挂靠人的行为性质是否构成职务行为、授权行为、表见代理等,根据认定的性质来判令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