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应当承担各种责任?

#建筑工程

942浏览

2024-01-20 15:24:40

涂伟

涂伟 律师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均规定了,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而《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因此,在法律没有规定和当事人也没有相关约定的情况下,不应将发包人的责任认定为连带责任或者共同责任。对于发包人责任的表述应按照上述两个司法解释条款的表述为宜。审判实践中对于构成表见代理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责任的认定也应比照处理。

  具体还可以参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领域买卖、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解答(2022年)》的相关表述。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最新法律文章

退休人员打零工遇车祸,误工费到底能不能赔?
缓刑/假释人员想回云南老家,执行地如何变更?
退休误工费与缓刑执行地变更解析
剐蹭他人车辆后,不知情离开。算交通肇事嘛?
婚前婚后财产的划分

热门法律文章

精选咨询

维权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