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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是否对股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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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8 10:19:08

陈华涛

陈华涛 律师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一人公司可否承担其财产独立于股东的举证证明责任,并在举证不能的情形下为股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没有明文否定。否认股东全资子公司之法人人格,判令该子公司为股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样有助于规制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以逃避债务的行为。根据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理和一人公司的治理缺陷,股东与其一人公司只要存在人格混同,均应对彼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索引:


    《施皓天与珠海霖阳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常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2021)最高法民终1301号】


    争议焦点:


    一人公司是否应在财产独立举证不能的情形下为股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


    一、施皓天垫付的股权转让款应认定为借款。


    常江公司提交新证据《珠海市金果达农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补充框架协议》,拟证明1.79亿元是土地补偿款,列入土地开发的成本。


    施皓天质证认为,44750万元全部是股权转让款,已经没有所谓的居间服务费了,结合确认书可以进一步证明霖阳公司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全部是施皓天垫付的。霖阳公司、金果达公司质证对以上证据无异议。


    当事人对新证据《珠海市金果达农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补充框架协议》均无异议,且庭前会议中当事人对已确认44750万元股权转让款总额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施皓天通过常江公司向霖阳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44750万元,霖阳公司将该44750万元支付给转让方获得金果达公司股权。现霖阳公司持有金果达公司90%股权,施皓天持有10%股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施皓天与霖阳公司虽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借款合同,但施皓天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即垫付本应由霖阳公司支付40275万元款项,且霖阳公司已接受,借款合同成立。施皓天请求霖阳公司向其归还借款本金40275万元,应予支持。


    本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施皓天与霖阳公司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结合当事人交易习惯,施皓天与冯思于2014年6月20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为年利率6.5%,故施皓天请求霖阳公司按年利率6.5%支付利息应予支持。由于借款分两笔支付,借款利息也应自施皓天实际出借款项之日起算。


    二、案涉备忘录约定的投入资金不包括股权转让款。


        案涉备忘录约定


    (1)金果达公司持有的土地(约895亩)继续从事农业种植经营管理活动的,资金投入由施皓天承担,且由施皓天负责对金果达公司种植的经营管理,金果达公司持有土地上种植物的收成与销售收入均归施皓天所有。


    (2)金果达公司持有的土地根据政府要求用于产业或商业开发的,由甲乙双方按持股比例承担开发建设的资金,并按持股比例分享金果达公司土地开发建设所产生的全部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依备忘录词句文义,案涉备忘录约定的资金投入为从事农业种植经营管理活动的资金投入与用于产业或商业开发的开发建设的资金;依备忘录条款关系,备忘录第一条和第二条均是对金果达公司经营管理事项作出的约定;依备忘录约定目的,案涉备忘录是冯思与施皓天就获得金果达公司股权后对金果达公司投入资金及经营管理作出的安排。金果达公司股权转让款44750万元资金来源于施皓天,霖阳公司持有金果达公司90%股权。若备忘录约定的投入资金包括股权转让款,案涉土地一直不能开发,则导致施皓天为霖阳公司垫付的股权转让款无需归还,而霖阳公司仍持有金果达公司90%股权,于理相悖,有违诚信。


    三、施皓天请求返还的垫付款不应当按间接股权比例予以扣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霖阳公司与施皓天均为独立民事法律主体,霖阳公司主张施皓天请求返还的垫付款应当扣除其间接持有金果达公司43.2%股权所对应的投入,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四、常江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与霖阳公司财产相互独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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