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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未履行通知债权人义务的责任应如何认定?

#公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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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6 16:20:13

牛永翔

牛永翔 律师

广东商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1.公司在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前,作出减资决议而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免除了股东认缴但尚未履行的出资义务,损害了债权人利益,股东应对公司债务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江苏万丰光伏有限公司诉上海广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丁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注册资本作为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基础,亦是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担保。注册资本的不当减少将直接影响公司对外偿债能力,危及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在股东认缴的出资期限届满前,作出减资决议而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免除了股东认缴但尚未履行的出资义务,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债权人起诉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号:(2015)苏商终字第00140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12期(总第266期)


    2.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减资后不能偿付债务,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其对怠于通知无过错的,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诉江苏博恩世通高科有限公司、冯某、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一、公司减资时对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应履行通知义务,不能在未先行通知的情况下直接以登报公告形式代替通知义务。


    二、公司减资时未依法履行通知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的义务,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其在减资过程中对怠于通知的行为无过错的,当公司减资后不能偿付减资前的债务时,公司股东应就该债务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号:(2016)沪02民终10330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11期(总第253期)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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