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在没有法律及合同根据的情况下,货权人未将货物交付买方却指令买方支付港口费用,构成财产利益的消极增加,货权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买方支付的港口费用并支付利息。不当得利属于法定之债,在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可由当事人选择行使何种请求权,买方向货权人主张不当得利不受买方与他人合同关系的影响,买方选择直接向货权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于合同相对性无碍。
【简析】[1]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不当得利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系独立的债的发生原因,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不能视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缺乏证据时的兜底请求权基础。虽然《民法典》对于不当得利与其他请求权关系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的立法模式、除外情形、返还范围、第三人返还等规则可以判断,《民法典》总体以支持权利竞合为主。在法律未明文排除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情形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可与其他请求权发生竞合。比如,合同撤销或解除情形下的利益返还、双务合同中一方履行不能但已获利益的返还,属于合同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竞合;又如,侵权人未经受损人同意,处分受损人的财产而取得利益,属于侵权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竞合;再如,在得利人已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下,受损人可基于原物返还请求权直接追索该物,也可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属于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原物返还请求权的竞合。由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在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存在不同,当事人有权根据己方意愿在法律权限内行使相关权利,选择请求权基础。
【简析】[2] 一方获得利益并致他方受损的认定一方获得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增加。财产积极增加是指财产本不应增加而增加,又包括权利的增加或义务的消失。前者如物权、知识产权的取得等,后者如权利负担的涤除、债务免除或减少等。财产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未支出,本应负担的债务而未负担。致使他方受损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即财产不应减少而因不当得利事件减少,财产的消极减少则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因不当得利事件未增加。一方获得利益与另一方承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益必然有他方的损失作为一个对等关系,如果一方获得的利益并不损害他方的合法利益,则不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
【简析】[3]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得利与其他请求权之间常常存在竞合,导致“无法律根据”的认定成为一大难点。通说认为应当以欠缺给付目的作为判断标准,即“无法律根据”是指得利人占有利益缺乏根据。因此,得利人和受损人之间即便存在基础法律关系,也不必然得出得利人占有利益有法律根据的结论,也不能仅以得利人对标的存在法律上的权利就直接认定不构成不当得利,还需要进一步查明得利人的权利范围。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