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交往过程中男方为表达、维系并发展感情主动给付用于女方日常生活消费,从双方交往的整体情况以及二人自网上认识后恋爱期间较短的事实,难以认定涉案款项是出于缔结婚姻为目的而具备彩礼的特征,亦不存在女方主动索要钱款的情况,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行为。现赠与已经完成,男方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马某、任某飞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自2019年7月通过"珍爱网"相识,后立即确认恋爱关系;2020年5月双方分手。
2020年6月30日,马某要求任某飞返还其恋爱期间转款共计380000元。在双方恋爱期间,马某共计向任某飞转款人民币431409元,任某飞共计向马某转款人民币64054元。
马某主张其转给任某飞的款项是为了双方共同购买婚房而交由任某飞进行保管,现双方恋爱关系终止,任某飞应当返还涉案款项。对此,马某并未提交充分有力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且马某的主张与其转账的附言及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并不相符。另,涉案款项亦不符合婚约财产的特征。
本案中,马某通过微信等向任某飞转账给付的款项,从款项的给付时间、次数、金额及附言来看,系双方交往过程中男方为表达、维系并发展感情主动给付任某飞用于日常生活消费,从双方交往的整体情况以及二人自网上认识后恋爱期间较短的事实,难以认定涉案款项是出于缔结婚姻为目的而具备彩礼的特征,亦不存在任某飞主动索要钱款的情况,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行为。现赠与已经完成,马某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