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执行当事人经自愿平等协商,就权利人行使权利和义务人履行义务的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达成协议,一致同意中止执行程序的法律制度。
执行和解,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必须具备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要件:1.满足主体要件。执行和解是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就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变更执行的协议,执行和解的主体只能是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2.满足主观要件。
执行和解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的完全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必须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3.满足时空要件。执行和解必须是在执行过程中达成的。依照本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双方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人民法院就没有必要采取执行措施,迫使义务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条还规定了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的情形。一是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二是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主要包括义务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以及对达成的和解协议表示反悔等情况。在这种两种情形下,当事人应当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