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起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股权代持关系的,实际出资人可无须经其他股东半数同意而要求显名,但应当举证证明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高某诉上海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案例要旨】公司设立时,发起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存在股权代持关系,实际出资人可无须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而要求显名,但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案号:(2019)沪01民终13146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20年第23期(总第898期)
2.名义出资人同意将其代持股份变更登记到实际出资人名下,应视为实际出资人已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办理变更登记等事项——金乡县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诉金乡县A公司、王某甲、王某乙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案例要旨】公司实际出资人与作为名义出资人的第三人签订的授权投资协议为有效合同,名义出资人同意将其代持股份及对方代持股份变更登记到实际出资人名下,应视为实际出资人已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办理登记等事项,且实际出资人自始至终直接参与公司决策经营,其登记为显名股东不影响公司的经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案例来源: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保护中小投资者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1-11-27
3.实际出资人显名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郭某良与李某峰、河南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案例要旨】实际出资人提供了与名义股东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及实际投资的证据,如能够确认股权代持协议的合法有效性,实际出资的真实性,则确认其实际出资人的身份;但实际出资人要求进行显名登记的,还应当提供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实际出资人显名的股东会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件,不能提供的,则不予支持。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河南法院中小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1-11-12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