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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能否顺利逃避债务?

#公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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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2 14:43:05

姜亚云

姜亚云 律师

江苏长威律师事务所

  问:我经营了一家公司,也是公司的大股东,公司后来经营不善,出现了严重的亏损,公司在外面欠了不少钱。在这个过程中,我一个朋友说,他可以接受帮我管理公司,考虑到公司的注册资本是认缴的,而且现在也经营的有问题,我就把股权无偿转让给我朋友了,后来公司的债权人把公司给告了,没有执行到钱,现在对方又把我和我朋友(也就是公司现在的股东)一起起诉到法院,要求我们一起履行出资义务,请问我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答:首先,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实质是原股东将其对公司的债务转移给了股权受让人,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对债务主体进行变更,且变更后的主体即股权受让人亦未补交出资,导致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超出了债权人的预期,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不应由债权人承担。第二,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视为公司对股东享有附期限债权,公司的债权人对公司股东所认缴的出资享有期待利益。根据你的描述,你在转让股权时公司的债务已经形成,而且公司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后你在未实际缴纳出资的情况下,又以0元对价将股权转让给你朋友,显然具有逃废出资债务的恶意,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其认缴出资的期限利益不应被保护,你需要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股权转让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