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让股权虽系第三人所有,但没有实际导致股权所有人的权利发生变化,不能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系无权处分合同进而无效——广东达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中岱电讯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中珊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例要旨】股权转让合同中,即使双方约定转让的股权系合同外的第三人所有,但只要双方的约定只是使一方负有向对方转让股权的义务,而没有实际导致股权所有人的权利发生变化,就不能以出让人对股权无处分权为由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系无权处分合同进而无效。
案号:(2010)民提字第153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5期(总第187期)
2.没有股权持有人合法授权及事后追认的,处分其股权的行为系无权处分行为,应属无效——李某某与吴某某股权转让协议纠纷案
【案例要旨】股权的合法持有人并无转让股权的意思表示,公司的其他股东在没有股权持有人合法授权及事后追认的情况下,对其股权进行处分的行为系无权处分行为,应属无效。
案号:(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4034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14期(总第66期)
3.涉及股东与外部第三人关系的股权转让纠纷,应坚持外观主义原则,优先保护外部善意第三人因信赖公示产生的权利外观而作出行为的效力——于某某、邱某某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例要旨】涉及股东与外部第三人关系的股权转让纠纷,应坚持外观主义原则,优先保护外部善意第三人因信赖公示体现出的权利外观而作出行为的效力。但股权受让人明知案涉股权的出资来源于公司股东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善意第三人,不产生权利外观的合理信赖,案涉股权转让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7141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2-06-21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