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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对其原法定代表人所采取的限制高消费

#公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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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9 14:52:18

姜亚云

姜亚云 律师

江苏长威律师事务所

  问:我原来经营了一家公司,近两年因经营不善,在外面欠了很多债务,我看行情不好,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其他人了,公司的股份也转让了,在转让过程中,有人把企业告到法院了,法院对我限制了高消费,我想问问现在我已经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了,能不能要求法院解除对我的限制措施?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即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时,要判断原法定代表人是否为被执行人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你是公司的的原法定代表人,在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其他人,如果你对债务的履行不产生影响,是可以申请执行法院变更对新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解除了对你的限制消费措施并无不当。如申请执行人认为仍应对徐昕继续限制消费,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你是被执行人也就是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证明你和新的法定代表人之间的转让股权行为虚假。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