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4条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因此当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的股东发生变更。公司为进行变更登记的主要义务主体。在实践中部分股东一过世股东的继承人未进行变更登记为由抗辩继承人继承股东身份的请求,实质上对继承人是有失公平的。只要公司章程没有限制性规定,或者其他继承人对继承股东身份者提出异议,那么继承人就享有继承股东资格的权利。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