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民会议纪要》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第151条第3款的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后,被告以原告股东恶意起诉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但是,若被告以公司在案涉纠纷中应当承担侵权或者违约等责任为由对公司提出的反诉,因不符合反诉的要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因此,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被告可以针对原告股东提起反诉。但是,由于公司只是股东代表诉讼的第三人,并非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而反诉只能是由被告针对原告提出,因此,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被告不能针对公司提出反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