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判观点:公司公章是法人经相关法定机关登记备案确认的宣示性法律凭证,有代表公司对外进行意思表示的功能,是公司对外经营、对内管理的专有物品,属于公司的重要财产,而非股东、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公司董事的私人财产,任何人不得侵占。公司公章的运用应当尊重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的有效决议,若公司未就公章等公司证照应当由谁持有召开过股东会或者作出过明确授权,公司章程对于公司证照的保管事宜也未作出规定,包括公章在内的印章、证照均应当存放于公司,由法定代表人进行管理。
因此,当公司公章控制人发生争议,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要求公章实际控制人返还公司公章。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徐默等与保勘联保险公估(北京)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保勘联公司的公章及证照等应属于公司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占有。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保勘联公司自 2015 年12 月 23 日成立以来,其公章证照一直存放于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经营场所内,公章使用程序亦未有变化。2016 年 9 月 22 日,即使保勘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于由徐默变更为梁筱棠,但是一审庭审中,薛辉自认公司的实际经营由其负责,公司的公章、财务章、法人章、证照等使用时最终需要经由薛辉批准。可见,保勘联公司公章证照在保勘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变更后,并未进行交接,公司公章证照的使用仍需经薛辉批准,保勘联公司的公章、证照实际处于徐默、薛辉的控制之中。徐默、薛辉占有保勘联公司的公章、证照,故应返还给保勘联公司。梁筱棠作为保勘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保勘联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总负责人,故一审法院判决徐默、薛辉向梁筱棠返还公章、证照处理并无不当。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