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规定确认了利润分配决议在权利人主张分配利润时,需要以“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为条件,否则,就需要证明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情形来触发强制分配。
在(2019)皖民终950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没有正式召开股东会对利润分配事项进行表决,但股东对公司利润分配以书面的形式达成一致意见,亦可认为存在利润分配的决议,股东可以依据该决议要求公司分配利润。本案中,同辉公司全体股东李某某、马晓蕾、凤贤志及同辉公司共同签署《协议书》,该协议有关李某某应分配利润及支付的内容,应视为同辉公司全体股东就公司利润分配作出的股东会决议。”
我们理解,上述法院的观点其实是认为股东会决议并非在程序上不可或缺,只要体现了股东真实意思,不违反表决规则,且内容是可执行的具体分配方案,股东会决议可以被替代。另外,公司法允许全体股东在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以书面方式通过股东会决议,而不必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签署包含利润分配方案的协议,实质上等同于这种特殊决议。
在(2021)湘01民终2880号案件中,在没有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法院仅凭章程中支付固定金额的规定,支持了分配利润的请求。但在(2020)皖民申1652号案件中,全体股东经协商一致同意,由其他股东“保证新公司每年按其投入资本的20%”向起诉的股东分配利润。
本案中,对于分配的具体金额已经可以确认,但法院却以无股东会决议为由驳回了分配利润的请求。显然,还有法院持有相反观点,认为分红必须有股东会决议存在。因此,为最大限度保证分配利润安排的实施,还是应该尽可能以决议形式对每次的利润分配予以明确。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