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分红的股东会决议,相关规定要求“载明具体分配方案”。根据法院的裁判观点,具体的分配方案应当能够“综合现有信息确定主张分配的权利人根据方案能够得到的具体利润数额”。
在(2021)最高法民再23号案件中,最高院明确:“原则上,一项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包括待分配利润数额、分配政策、分配范围以及分配时间等具体分配事项内容,判断利润分配方案是否具体的关键在于能否综合现有信息确定主张分配的权利人根据方案能够得到的具体利润数额。”该案件争议决议中,仅明确了分配总额、分配时间,但法院根据章程中明确的“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以及以往分配的惯例,认定利润分配方案是具体的。
(2019)川民终1116号案中,四川高院所持观点与(2021)最高法民再23号案中最高院观点一致。本案中,决议仅明确了分配总额,法院同样根据章程中“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规定认定利润分配方案可供执行。
(2019)最高法民再88号案中,最高院还提出,公司盈余分配决议内容应当反映当年法定公积金提取、弥补亏损的内容。但该观点的提出,是建立在隐名股东请求公司分红的情况下,法院可能感到这种情况不同寻常,更有公司资金不法流出的隐患,因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