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决议,原则上不分配。在审理利润分配的案件时,决议的有无是法院审核的重点。一般情况下,若无决议,也不能证明存在触发强制分配的情形,法院可直接驳回分配利润的诉请。在(2020)最高法民申2127号、(2015)民四终字第4号、(2006)民二终字第110号案件中,法院支持该观点。
(2)无决议,但存在决议替代形式,可以分配。虽无决议,但有可替代决议的具体方案,这类方案可以是协议形式,也可以记载在公司章程之中。这类情况下,包含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载体可以替代决议。在(2019)皖民终950号、(2021)湘01民终2880号案件中,法院支持该观点。但“具体分配方案”的内容是个问题,可能涉及到特殊分红规则本身的效力,若特殊分红规存在无效情形,即使具体,也自然不能产生替代决议的效果。
(3)有决议,原则上分配。在有决议的情况下,对决议本身效力的挑战成了利润分配纠纷中的重点。常见的理由是:未依法计提公积金、弥补亏损。对此,法院倾向于尊重决议,将未计提公积金、弥补亏损或公司确实存在亏损的证明责任分配给公司,有时甚至不予审核。在(2023)京01民终3833号、(2023)新42民终242号案件中,法院持上述观点。
(4)存在特殊分红规则的,需要考虑特殊分红规则的具体内容。此类案件中,对于如何理解和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是一个关键问题。不同法院对于该条款是否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存在不同观点,如果认为它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或不直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而是在该条款基础上援引公司法第二十条股东滥用权利的规定),那么特殊分红规则可能因绕过该规定(如:股东定期领取固定金额的利润)而无效。此时,有无决议不再是首要审查事项,毕竟若规则无效,不会因载体的不同而变得有效。反之,如果认为它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也不认为会因此产生公司法第二十条股东滥用权利的情形,则特殊分红规则不会因违反或规避它无效。特殊分红规则有效,再考察是否存在股东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的替代形式。因特殊分红规则可能会比较具体,从而易于产生替代股东会决议的效果。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