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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资或未全面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是否有权分配利润

#公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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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5 14:51:19

牛永翔

牛永翔 律师

广东商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这个问题有两个角度:一是在不涉及具体利润分配的争议时,法院是否可以限制瑕疵出资股东分配利润的权利?二是当瑕疵出资股东主动要求分红时,法院是否支持?从法院通过判决确立的裁判规则来看:一方面,在其他股东没有通过章程、决议限制瑕疵出资股东的权利时,法院拒绝直接通过裁判限制瑕疵出资股东的利润分配权。另一方面,当瑕疵出资股东主动要求分配利润时,法院又会以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认定其不享有分配利润的权利,即便章程中规定了利润分配按照出资比例而非实缴比例(参见(2017)最高法民再66号案例)。但是,在公司已经作出利润分配决议的情况下,法院认定瑕疵出资股东可以依据决议进行分配。

  (1)限制利润分配权属于公司自治范畴。在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有抽逃出资的行为的情况下,根据相关规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股东分配利润的请求权作出限制。(2016)最高法民再357号、(2016)最高法民终324号案例中,法院均认为,是否是否应限制股东利润分配权的问题,属于公司自治范畴,不应由法院径行判决。

  (2)基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未实际出资不享有分配利润的权利。法院认为,股东享有和行使权利的基础和前提是承担股东义务,违反出资义务,其股东权利就必然受到相应限制,就不应当享有股东的相应权利,这是民法中权利与义务统一、利益与风险一致原则的具体体现。因此,未实际出资的股东不享有分配利润的权利。(2013)鄂民监三再字第3号、(2017)最高法民再66号案件中,法院都支持了这种观点。需要注意的是,这两个案例中,都不存在分配利润的决议。

  (3)存在利润分配决议的,即使未实际出资也享有分配利润的权利。若公司已经作出了分配利润的决议,决议中也没有将实缴出资作为分配利润条件的,法院也认为应该按照决议内容进行分配。(2020)鲁民终681号案件中,法院持这种观点。

  法律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四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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