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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事务

917浏览

2023-12-04 15:13:12

熊枫

熊枫 律师

海南真格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某协会与被执行人河源市某娱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经查实河源市某娱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该娱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于2014年2月20日成立,罗某是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实缴出资100万元,占股100%,并于2019年6月17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股东罗某为被执行人,对河源市某娱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河源中院生效裁定认为,罗某作为被执行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应举证其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罗某为被执行人,罗某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

  遂裁定追加罗某为被执行人,对河源市某娱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律风险提示吊销公司营业执照属于工商行政主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其取消的仅是公司的营业资格,公司的法律人格仍然存在,仍可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的,股东需积极履行法定义务,主动清算并注销公司,依法回避公司终止期法律风险。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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