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以案说法: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知情权

#公司事务

970浏览

2023-12-04 15:10:13

熊枫

熊枫 律师

海南真格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某混凝土公司有三个股东,刘某认缴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49%,林某认缴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10%,某水电公司认缴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41%。

  根据股东会表决决议,某混凝土公司对外发包给新的承包方承包经营。

  在发包经营过程中,刘某认为其股东知情权受到损害,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提供股东会会议记录、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会计账簿等供其查阅、复制。

  裁判结果

  河源中院生效判决认为,股东是公司的权利人,知晓公司经营管理事项是其基本权利。刘某持有某混凝土公司49%股权,且已经履行出资义务,有权查阅、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同时,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不能对经营效率、经营秩序等公司权益形成不利影响。遂判决某混凝土公司限期提供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刘某查阅、复制;另提供会计账簿以及公司会计凭证供刘某查阅。

  法律风险提示

  公司内部治理涉及《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与股东自治的关系、股东与管理层权利义务等。在经济下行的形势下,民营企业更加需要全体股东同舟共济,齐心协力。

  中小股东同样是企业的投资者,公司和控股股东应当尊重中小股东的参与权、表决权、知情权、利润分配权等股东权利。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最新法律文章

离婚时西安房产怎么分割
哈尔滨车祸全责不赔钱怎么办
离婚诉讼指南:法院夫妻感情破裂的5种法定情形
借条过期了怎么办?律师教你延长诉讼时效
公司无故辞退员工,如何拿到双倍赔偿?

热门法律文章

精选咨询

维权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