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法人能否躲避债务?——这个问题要看落在谁手里,如果落在一个不上心、不愿意花时间琢磨怎么揪出背后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手里,当然可以逍遥、快活。
但是,如果落在长期与老赖斗智斗勇、又嫉恶如仇的法官、律师手中,这些逃避债务的伎俩就显得苍白无力了。
一、为何老赖热衷于“完蛋前变更法人”
懂点法律知识,至少知道,如果公司面临执行后,法定代表人可能面临两项实实在在的处罚、后果。
1、被限高
这个措施一旦用上,高铁、飞机就不要想了,动车二等座、K、Z字头的列车可正常搭乘,总体来说,自驾游偏多,不方便。
2、被拘留
哪怕是公司对外欠的钱,法定代表人也可能会被拘留。万一负债比较多,连续拘留,也未尝不可能。
连续拘留老赖(被执行人)的方法
告诉看官一个真相——此前,在被执行人是公司的情况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可以直接被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的。
当然,没有特殊情况,
但是,现在规则变了,在被执行人是公司的情况下,失信,这个措施,已经不能直接用了!
你说说,这到底是进步了?还是倒退了?——按照马克思的说法,这个问题得辩证的看待?!
二、处理方法
答主一贯主张,需要用执行的思维来处理诉讼,无论是站在原告还是被告的角度,前期工作做的好,后期执行起来,会便利、快捷、有效很多
同理
前期准备工作做得足,后期在面对执行的时候就不会那么被动。
举例:
1、在对方是个体户的情况下,是不是可以在诉讼时,直接将登记的负责人同时列为被告?
同理
是不是可以在诉讼前变更负责人?
2、在对方是有限公司的情况下,是不是可以把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列为被告?再进一步查询流水?
同理
是不是可以最迟在二审阶段(申请执行前)将法定代表人更换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