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侦查阶段撤案辩护、证据异议、刑民交叉案件处理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在烟台本地刑事案件办理中,撤销案件是侦查阶段最理想的处理结果,能够直接终结刑事程序,避免案件进入后续诉讼环节,但多数当事人及家属对撤案的法定条件、适用阶段与争取路径缺乏清晰认知。
实务中当事人及家属在撤案问题上常存在三类典型认知误区:
第一,认为只要当事人主观上没犯罪,侦查机关查清楚就会自动撤案,无需专业介入,往往因证据固定不及时、法律意见缺位错失撤案窗口;
第二,觉得刑事案件一旦立案就必然会走完诉讼流程,不可能在侦查阶段终结,直接放弃撤案辩护的争取;
第三,将取保候审与撤销案件混淆,误以为取保成功就是案件终结,后续不再跟进辩护,最终案件仍被移送起诉、判处刑罚。这些认知偏差不仅可能错失最佳处理时机,还可能让当事人承担不必要的刑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此外,经过侦查发现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侦查机关也应当依法撤销案件。
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撤案辩护,核心是从事实、证据、法律三个维度构建完整的辩护体系:首先在侦查阶段及时会见当事人,全面核实案件事实细节,初步评估案件定性与撤案可行性;其次针对性梳理无罪、无刑事责任的证据线索,依法向侦查机关提交调查取证申请,固定有利证据;再者围绕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撰写专业撤销案件辩护意见,与办案人员、法制部门充分沟通,系统阐述撤案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第四,对于证据不足、定性错误的案件,重点论证案件不符合立案追诉标准,推动侦查机关依法审查撤案;最后若案件提请检察院审查批捕,同步提交不予批捕辩护意见,推动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决定,为后续撤案创造程序条件。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