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居委会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非国家机关,行为人作为居委会主任兼社区服务中心主任,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案例索引(2002)淄刑二终字第17号
基本案情
上诉人胡某原系张店区畜牧局的一名干部,1996年5月被张店区人民政府体育场办事处任命为河滨居委会支部书记、代主任。1996年8月经居民选举为该居委会主任,并于1999年连任。河滨社区服务中心(集体性质)1998年成立,胡某同时兼该中心主任。期间,因居委会综合楼建设缺乏资金,胡某遂找满玉忠帮忙,并将居委会二楼的房产证变更至社区服务中心名下。满以该中心名义贷款30万元,而向胡谎称款未贷出,借给该中心10万元,余款20万元被满占为己有。满玉忠借贷款利用公章之机,瞒着胡某用其单位公章以张店区河滨社区服务中心作担保为个人在淄博商业银行重新办理23万元贷款。因满玉忠无力偿还贷款,张店区法院判令该中心对上述23万元负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
因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属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委会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非国家机关。上诉人作为居委会主任兼社区服务中心主任,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胡某为本单位综合楼建设筹集资金,抵押贷款,属居委会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并非从事国家机关的公务。期间,上诉人胡某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不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主体资格,其行为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采纳上诉人及检察机关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意见。
判决结果
撤销张店区人民法院(2002)张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
上诉人胡某无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