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被告人在案发时所携带的尖刀及被尖刀刺过的桌子经过鉴定,未能检出血迹。
案例索引(2004)海南刑初字第91号
基本案情
2004年1月23日晚8时许,被害人林宏安在春马公路往泮山村方向的路段被人用刀刺中颈部一刀,林宏安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林宏安系颈部遭受锐器暴力作用所致气管破裂造成血液阻塞窒息而死亡。
法院认为
根据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1、从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材料看,说是其在被几人摁住的情况下,才持刀乱刺。但对于是被谁摁住及刺到谁,谢某某均供称因醉酒不清楚,且在庭审中,其辩称不清楚是否打到人;
2、从证人证言的材料看,林炳仁的证言虽曾说见谢某某在发案地及谢推过其肩部并说不退后就开枪打的话,但未证明谢与林宏安在现场有过接触,而其所见的是林宏安和吴家珍在林宏安受伤前相互推打并摔倒在田里,以及吴家珍和林宏安从田里上来后,一直在骂架。证人谢善求证实的亦仅是吴家珍和林宏安倒进田里。证人吴家珍的证言也仅证实,其和林炳仁、林宏安三人在回家的路上,其被林宏安多次推倒在地上;
3、关于被告人谢某某刺到林宏安的证人证言。首先,谢善求关于林炳仁说可能是谢某某打架的证言,属传来证据,且证人林炳仁的证言未反映出这一情况;其次,证人谢木荣关于谢某某曾经说过"我可能持刀刺着人了"以及证人谢有基关于谢某某说过刺到人的情况,这些证言虽然与谢某某关于有时说刺到人有时说不清楚是否刺到人的供述在一定的程度上相互印证,但这二人的证言是基于谢某某所说而产生,并非直接证据,该证言的真实性,应以谢某某供述的真实性为前提,但谢的供述与现场证人的证言相互矛盾。谢某某是在何种情况下如何刺被害人的,没有证据印证;
4、提取被告人谢某某在案发时所携带的尖刀及被尖刀刺过的桌子经过鉴定,未能检出血迹;
5、案发的中心现场未能提取到有关谢某某留下的足迹等物证。综上,就本案现有的证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及提取到的尖刀等证据均不能相互印证,证人与证人之间的证言存在矛盾。各种证据之间未能形成完整的链条体系来证明林宏安系被告人谢某某所伤害致死,且根据现有的证据亦未具有排他性。
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持刀刺伤被害人林宏安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谢某某的辩护人所提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应予采纳。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谢某某无罪。
二、被告人谢某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