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涉案主体广泛,其中初犯、在校学生、被诱导涉案、不知情出借账户等情形占比较高,此类案件的辩护围绕主观明知认定、从轻情节适用展开。本文从法律规定层面,梳理相关认定规则与辩护要点。
一、帮信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帮信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二、特殊人群的从轻处理规则
初犯偶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较低的,可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
在校学生:对于在校学生因认知不足、初次涉案、情节较轻的,结合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依法适用不起诉,避免对其学业与前途造成过重影响。
被诱导/被胁迫涉案:被诱骗、被胁迫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可认定为从犯或胁从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不知情涉案: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晓上游犯罪,不具备主观故意的,不构成帮信罪,应依法作出不起诉或无罪处理。
三、此类案件的法定辩护路径
无罪辩护:针对主观明知证据不足、确属被蒙骗的案件,从犯罪构成要件出发,提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争取法定不起诉或无罪判决。
罪轻辩护:针对已构成犯罪的案件,梳理初犯、从犯、退赃、认罪认罚等全部从轻情节,争取酌定不起诉、缓刑或从轻量刑。
程序辩护:针对证据收集、强制措施适用中的程序问题,提出辩护意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四、相关法律后果
法定不起诉的,当事人不构成犯罪,无刑事犯罪记录;
酌定不起诉的,案件诉讼程序终结,当事人无需承担刑罚,无刑事犯罪记录;
判处缓刑的,当事人无需收监执行,但会留存刑事犯罪记录。
FAQ:
问题:帮信罪“不知情”的辩解需要什么证据?
解答:可以从以下方面举证:证明资金用途被隐瞒的聊天记录、沟通记录;报酬未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转账凭证;当事人认知能力、过往经历的相关证明;其他能够合理解释行为正当性的证据。
问题:未成年人涉帮信罪会怎么处理?
解答: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情节较轻的优先适用附条件不起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问题:帮信罪退赃是从轻的必要条件吗?
解答:退赃不是法定必要条件,但积极退赃退赔是重要的从轻量刑情节,对于争取不起诉、缓刑有显著帮助,有退赃能力的建议积极退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