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人民法院案例

#刑事案件

950浏览

2026-08-09 14:13:29

韩冰

韩冰 律师

河南归德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自诉人未提供原始的、客观的右手臂X线片即2004年6月20日X线片,造成与本案中的蛟塘卫生院的门诊病历、疾病诊断书,九江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书》形不成证据链。

  案例索引(2006)星刑初字第05号

  基本案情

  2004年6月16日,被告人查某1牵牛路过自诉人家,自诉人指责被告人牵牛吃了其家里的扫帚苗,双方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被告人查某1追打自诉人查某2,被正好赶到的自诉人的儿子查文泽见到,于是查文泽上前用扁担殴打被告人查某1。被告人当日即向星子县公安局永红派出所报案,并到县公安局作了法医鉴定。自诉人亦于2004年6月17日经永红派出所委托到星子县公安局法医检验室作了法医鉴定,法医鉴定的损伤记录为,右前臂中段内侧皮下淤血、肿胀、软组织挫伤等,鉴定结论为查某2构成轻微伤乙级,医疗费用限定在350元以内,误工为7天以内。

  法院认为

  自诉人提供的2005年11月8日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九司鉴中心(2005)临鉴字第184号]与该鉴定中心2006年9月25日出示的“证明”相互矛盾。该中心2006年9月25日出示的“证明”称,在2005年11月8日司法鉴定时,对蛟塘卫生院2004年6月20日的疾病诊断书和2004年6月20日的X线片经阅内容一致,本中心未保存2004年6月20日的X线片。但该中心2005年11月8日《司法鉴定书》的“送检材料”和“书证摘要”栏中均未记载有2004年6月20日的X线片和X线检查报告单。庭审中被告人提出对其所持的黑雨伞(经庭审时双方确认)能否致自诉人右桡骨中上段骨折要求进行鉴定,同时要求自诉人出示2004年6月20日的X线片。经征求双方意见,本院先后依法委托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和江西人民法医学鉴定所进行鉴定。2006年6月27日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本鉴定中心对贵院委托的鉴定事项不能鉴定”的函;2006年11月20日江西人民法医学鉴定所作出了“因未能提供2004年6月20日原始X线片,无法鉴定”的结果,且自诉人在本案审理中一直未能出示2004年6月20日X线片。综上所述,2005年11月8日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书》缺乏最基本、最关键的事实基础,只能说明自诉人在2005年11月8日右手臂的伤情,不能证明其伤情与本案的被告人的行为有关联性。因此,对2005年11月8日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书》本院不予采信。

  自诉人提供的星子县蛟塘卫生院2004年6月20日和2004年8月19日的疾病诊断书各一份,星子县蛟塘卫生院放射科2004年8月19日申请透视单,九江学院附属医院2005年11月8日医学影像学诊断报告书,星子县蛟塘卫生院2004年6月20日门诊病历,门诊收据,伤残鉴定发票,交通发票因自诉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这些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

  自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五份,因证人均未出庭受询质证,本院不予采信。

  自诉人的儿子查文泽的出庭证言,因其是利害关系人且其在法庭的证言与其在永红派出所的陈述相互矛盾,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人提供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人对自诉人有追打行为,自诉人质证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具有客观真实性,本院对自诉人的质证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查某1对自诉人查某2确有追打行为,其对自诉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星子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所作出的结论具有客观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自诉人查某2指控被告人查某1犯有故意伤害罪,由于自诉人未提供原始的、客观的右手臂X线片即2004年6月20日X线片,造成与本案中的蛟塘卫生院的门诊病历、疾病诊断书,九江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书》形不成证据链,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所持的黑雨伞能否致自诉人右桡骨中上段骨折作出了“不能鉴定”,江西人民法医学鉴定所对被告人所持的黑雨伞能否致自诉人右桡骨中上段骨折和自诉人从2004年6月16日至6月20日间是否存在右桡骨中上段骨折作出了“无法鉴定”的结果,自诉人查某2的指控证据不足,自诉人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辩护人关于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书》与其“证明”互为矛盾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自诉人未举出星子县蛟塘卫生院2004年6月20日的门诊病历和疾病诊断书所记载的自诉人右手臂X线摄片,应负举证不能的责任,并造成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书》失去最基本、最关键的事实证据的辩护,本院予以采纳。自诉人即原告人查某2关于对被告人查某1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请,原告人应在受伤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其诉讼时效已超过有效期,其诉请依法不合,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查某1无罪;

  二、驳回原告人查某2对被告人查某1提起的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