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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适用规定

#刑事案件

852浏览

2026-08-09 10:21:19

范欣鹏

范欣鹏 律师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该文件仅适用于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适用对象、适用办案机关、诉讼阶段、案件类型、地域、排除范围六个维度整理如下:

  一、适用对象(人员范围)

  适用主体: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含已判决生效的罪犯、行政违法人员)。

  1.法定适用人群(沿用《刑诉法》第67条并细化)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新规第三条重点强调:此类人员应当取保);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

  2.特殊人群优待

  未成年人:取保优先保证人保证,保证金起点仅500元;

  流动人口、异地人员:可在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

  3.不适用对象

  累犯、犯罪集团主犯、严重暴力犯罪、有自杀逃跑风险、可能妨害诉讼等社会危险性极高人员,一般不适用取保候审。

  、适用机关(办案主体范围)

  有权决定机关

  最高法、最高检、各级法院、各级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执行机关

  1.公、检、法决定取保: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

  2.国安机关自办案件、检法办理国安移送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适用层级

  全国四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安系统全部强制适用,新疆兵团司法机关同等适用。

  三、适用诉讼阶段

  完整覆盖刑事诉讼全流程**:

  1.侦查阶段(公安、国安侦查);

  2.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

  3.一审、二审审判阶段(法院);

  案件跨阶段移送后,取保候审可延续、变更、解除,全程受本规定约束。

  四、适用案件范围

  1.普通刑事犯罪:刑法规定全部公诉、自诉刑事案件;

  2.国安类刑事案件:国家安全机关立案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3.排除适用:

  行政拘留、行政处罚、强制戒毒等**行政强制措施**不适用;

  社区矫正、监狱服刑、留置(监察)不属于取保候审,不适用本规定。

  五、地域适用范围

  1.我国大陆全境;

  2.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暂住地均可作为取保执行地;

  3.港澳台居民、外籍、无国籍人士在境内涉刑,同样适用;

  4.涉外刑事案件取保候审管理、异地跨省市取保交接统一按本规定执行。

  六、时间效力范围

  1.生效时间:**2022年9月21日**施行;

  2.施行后新受理案件、正在办理的存量刑事案件,全部适用新规;

  3.1999年旧取保候审规定同步废止,不再适用。

  七、新规核心扩张要点

  1.明确**“足以防社会危险性就应当取保”**,扩大轻罪、过失犯罪、经济犯罪适用比例;

  2.放开暂住地取保,流动人口不再因无本地户籍无法取保;

  3.细化重病、生活不能自理认定标准,放宽病患取保门槛;

  4.常态化通勤人员简化外出审批,放宽日常活动限制。

引用法条

2022《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公通字两高两部取保规定〔2022〕25 号)适用范围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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