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所得数额有异议≠直接不认罪认罚,分两种核心情形(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导意见》第7条)
一、不影响认罪认罚成立(仅对部分金额有异议,认可核心犯罪事实)
认定标准
1.当事人认可自身实施了指控的犯罪行为、认可罪名,仅对违法所得/涉案金额的计算数字、统计范围有争议;
2.异议仅针对金额大小,不否认钱款属于违法所得、不否认自身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承认指控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金额、流水细节)提出异议,不影响“认罪”认定,依然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实务处理
-可和检察院协商调整认定金额,有证据证明金额虚高的,检察机关可变更起诉金额后签署具结书;
-签署具结后,律师庭审仍可就数额质证,不直接丧失从宽待遇。
二、直接丧失认罪认罚资格(对核心数额全盘否认,等于否认犯罪事实)
认定标准
1.不认可绝大部分违法所得金额,主张大额钱款不属于违法所得(比如辩解是合法借款、正常经营款,直接否定钱款的犯罪属性);
2.全盘推翻指控金额,本质是不承认自身犯罪获利事实,等同于否认主要犯罪事实。
后果
不符合“认罪”法定条件,检察院不会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时不再从轻。
三、实务关键区分要点
表格
情形是否算不认罪认罚
承认犯罪,只是认为违法所得少算/多算几万,有流水证据佐证不影响,可适用认罪认罚
承认收钱,但主张大部分钱款是合法往来,不属于违法所得直接不构成认罪,无法从宽
仅律师当庭对数额提出质证,当事人本人认可指控事实不影响认罪认罚效力
当事人当庭明确否认指控全部违法所得数额,拒绝接受该事实认定认罪认罚失效,取消从宽
四、实操建议
1.若只是数字计算争议、有证据支撑:先和检察官沟通核减金额,达成一致后签署具结,保留律师质证数额的权利;
2.若大额数额定性存在根本争议(钱款不属于违法):不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全程坚持事实辩护。
引用法条
刑诉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