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然承担二倍工资吗?

#综合咨询

936浏览

2026-08-05 10:22:30

徐洋洋

徐洋洋 律师

山东豪德(济南)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2024年6月6日,于某至甲公司面试。面试成功后,甲公司人事员工向于某发送入职通知单、入职准备清单及员工信息采集表电子文件三份。入职通知单载明,于某已顺利通过甲公司面试,担任客服专员一职,入职时间为2024年6月11日,劳动合同期为1年,实习期为2-3个月,以及职位薪资及福利、实习期工资数额及构成、试岗期、带薪年休假时间、工作地点、离职流程等详细内容。该通知用人单位落款处打印日期为2024年6月6日,打印了甲公司的企业名称并加盖了甲公司公章。2024年6月10日,于某将填好内容的员工信息采集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了张某。上述电子表格本人签名落款处,由于某填写了其姓名。2024年6月11日,于某正式入职甲公司。2025年9月,甲公司就补签、续签劳动合同事宜与于某进行多次沟通,于某以其从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已经工作超过一年,应视为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确拒绝补签劳动合同、续签后续劳动合同。双方进行上述沟通后,未进行劳动合同的续签。2025年10月,甲公司人事员工向于某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因于某明确拒绝续签劳动合同,未在公司确定的日期予以回复,现通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日期为2025年10月9日。于某以甲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后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甲公司向其支付自2024年7月起至2025年6月止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4万余元。被告甲公司辩称,案涉双方对《入职通知单》及《公司员工信息采集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确认一致并实际履行,应视为书面形式订立了劳动合同,不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审理: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是否构成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审查该协议是否存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一致意思表示,是否具备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合同条款,而非拘泥于协议的名称。2024年6月6日,在于某面试通过后,甲公司明确表示同意于某入职公司,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甲公司也向于某发送了加盖甲公司公章的入职通知单。该入职通知单具备了书面劳动合同的主要合同条款,足以确定双方之间存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一致意思表示。虽然于某没有签字确认,但其同意入职,回填员工信息采集表的行为,表明了当时其认可上述通知的内容。在其同意上述入职条件的情况下,其不应因自己未签字的行为而获益。双方的上述行为,应当认定于某对甲公司发出的签订劳动合同的要约作出了承诺,双方已经订立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且双方明确约定了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在双方已经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于某事后对该劳动合同的内容持有异议,其可依法主张权利,但不能否认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订立的客观事实。在上述入职通知单已经足以认定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法律并不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同一劳动合同期限内,签订权利义务关系更为明确的书面劳动合同。但后续没有签订此类的书面劳动合同,也不能否认双方已经存在书面劳动合同的客观事实,也不应据此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于某要求甲公司向其支付2024年7月至2025年6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于某诉讼请求。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