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搞电诈,回国怎么判?——涉外电信诈骗案件全流程解析
近年来,不少人被“境外高薪招聘”的虚假宣传蛊惑,偷渡或骗取出境证件前往缅甸、老挝、柬埔寨等地参与电信诈骗。他们以为“人在境外就能逃避中国法律制裁”,然而事实证明——境外绝非“法外之地”。本文结合真实案例,把这类案件的审判流程和定罪量刑讲清楚。
一、人在国外,中国凭什么能管?
很多涉诈人员抱有侥幸心理:“我在外国犯罪,中国管不着我吧?”这是严重的误解。
我国《刑法》规定了属人管辖原则——只要是中国公民在境外犯罪,都适用中国刑法。也就是说,无论你在缅甸、老挝还是柬埔寨搞诈骗,中国法律都有权追究你的刑事责任。
实践中,司法机关主要依据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原则处理跨境电信诈骗案件。即便有人试图“突击”加入外国国籍逃避追责,我国司法机关仍可依据保护管辖原则进行处理。
二、从境外到中国审判,要经过哪些流程?
第一步:发现与侦查
公安机关通过被害人报案、资金流向追踪、网络IP分析等途径发现境外诈骗线索,锁定犯罪嫌疑人。
第二步:国际执法合作——引渡或遣返
这是关键环节。将境外嫌疑人带回国内,主要通过两种方式:
一是引渡。最规范的国际司法合作形式,前提是两国之间存在生效的双边引渡条约。我国近年来不断扩大引渡条约网络。
二是遣返/警务合作移交。更常见的方式。我国公安机关与缅甸、老挝、柬埔寨等周边国家开展执法合作,由对方执法部门抓获嫌疑人后移交我方。
典型案例:2025年2月起,2876名缅甸妙瓦底地区的中国籍涉诈犯罪嫌疑人经泰国被分批押解回国。首批200名由公安部组织江苏公安机关民警执行包机押解任务。2023年,中老警方合作抓获179名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并全部押解回国。此外,柬埔寨也多次向我国移交涉诈嫌犯,一次移交人数即超过100人。
移交程序大致为:境外警方抓获嫌疑人→与我方警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我方将嫌疑人押解回国。如上海长宁区法院审理的伍某案,被告人就是“被民警从泰国押解回国”的。
第三步:国内刑事诉讼
嫌疑人押解回国后,进入标准刑事诉讼程序: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讯问嫌疑人、收集证据。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审判阶段: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作出判决。
整个过程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进行,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三、定罪:构成什么罪?
境外电信诈骗人员通常涉及以下罪名:
1.诈骗罪(主要罪名)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即构成诈骗罪。
2.偷越国(边)境罪
如果是以虚假事由骗取出境证件(如谎称旅游)或偷渡出境,还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如海南的郭某、钟某案,二人以“旅游”为由骗取出入境证件,三次前往境外从事电诈,最终被法院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
四、量刑:怎么判?
核心依据一:诈骗数额
根据司法解释,电信诈骗的数额标准为:
档次数额标准法定刑期
数额较大3000元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数额巨大3万元以上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福建邱某某虚构海外务工信息诈骗48万余元,被认定为“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缅北“杀猪盘”团伙15人诈骗360多万元,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核心依据二:境外作案30天以上
即使诈骗数额难以查清,只要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30日以上,就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是打击境外电诈的“杀手锏”——不再需要一笔一笔查诈骗金额,在境外窝点待够30天本身就构成重罪!
从重与从轻情节
从重处罚: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酌情从重处罚。
从轻、减轻处罚: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系从犯、被胁迫参与、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等,可依法从宽处罚。
伍某在境外电诈窝点工作多年,但因系从犯、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被减轻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1.5万元。
五、真实案例速览
案例犯罪事实判决结果
伍某案(上海)缅甸妙瓦底园区从事电诈多年诈骗罪,有期徒刑1年9个月,罚金1.5万
郭某、钟某案(海南)三次出境赴老挝电诈,累计超30天诈骗罪+偷越国境罪,分别判1年3个月和1年
小陈某案(浙江)缅甸妙瓦底任“拉手”诈骗200余万诈骗罪+偷越国境罪,合并执行1年6个月
邱某某案(福建)虚构海外务工信息诈骗48万余元诈骗罪,有期徒刑5年6个月,罚金6万
杨某等15人案(北京)缅北“杀猪盘”诈骗360多万元诈骗罪,最高判刑13年
六、给所有人的提醒
1.境外不是法外。中国公民在境外犯罪,中国法律照样管。
2.“高薪招聘”多是骗局。境外所谓高薪背后往往是诈骗团伙的圈套,不要主动入局。
3.出境事由必须真实。以旅游、留学等虚假事由骗取证件后从事违法犯罪,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回头是岸。主动投案、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是获得从宽处理的唯一正确选择。
天上不会掉馅饼,境外也没有“轻松暴富”的捷径。切勿因一时贪念,把自己从“淘金者”变成“阶下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