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司法判例的累积,婚恋纠纷中财产返还的界定也越发明确。
但那些财产是需要返还的,那些是不需要返还的,我们应该怎样去判定?
我认为首先需要判定的是,发生经济纠纷时,双方感情处于什么阶段。
阶段不同,双方的目的是不同的。
现行的司法判例已经明确,以缔结婚约为目的,给付的彩礼,在以下情况,是需要返还的:
1:给付彩礼后,没有缔结婚约;
2:缔结婚约后,没有实际性的生活,且时间短,彩礼金额高;
3:给付彩礼后,导致给付一方经济陷入严重困难;
其目的在于维护公序良俗和遏制高价彩礼。
但如果双方只是处于恋爱的初期,情况就不一样了。此时财物的给付目的,更多在于建立或维系立感情。
这时的法律关系更适用于赠与法律关系。
在赠与关系中,存在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
任意撤销权,要求赠与人在赠与行为发生前行使。即民间所说的说话不算数,在赠与关系中,法律是认可的。
而在赠与行为发生后,为了维护民事行为的稳定性,法律明确规定了,赠与人只有在法定情况下,才拥有撤销权。
即需要接收赠与的一方存在严重损害赠与人及其近亲属的行为,才可以行使。
因此,我认为在处理婚恋财产返还纠纷时,先要对婚恋关系所处的阶段进行明确,以确定双方赠与财物时的目的是什么,再来评价是否应当返还。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