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的多样性”是民法债法中的核心概念,指债务人应实施的特定行为(即给付)在种类、形态和内容上具有多种表现形式。
选择之债给付的多样性,表现在对于选择之债的履行,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给付。如何理解数宗给付?涉及选择之债的广义说和狭义说。广义说认为选择之债的数宗给付,既包括债之标的的不同种类,也包括不同的给付方式,如标的物的交付时间、交付方式可以有多重选择,也属于选择之债。狭义说认为,数宗给付仅限于债之标的的种类不同、内容不一,不包括给付方式。从《民法典》规定的内容看,“债务标的有多项”,既包括给付的内容,也应当包括给付的方式,可以理解为《民法典》采纳了选择之债的广义说。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