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张父与张母婚后生育张某一、张某二、张某三、张某某四名子女,二人于1980年左右离婚。年幼的张某某起初随母亲生活,后因母亲无力抚养,重回父亲张父身边,与兄长及姐姐共同生活。1987年,张父在兴安县溶江镇某村自建一层六间房屋。2001年,张父离世,未留下遗嘱,案涉房屋作为遗产未进行分割,一直由张某一、张某二居住使用。此后,张某某2018年离婚后因无房屋居住,返乡回来一直居住使用房屋南侧两间房间。后续兄妹四人因房屋继承、宅院使用权分割产生巨大分歧,矛盾不断激化。张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身继承份额,并分割房屋及对应宅院土地使用权,同时主张排除通行妨害、明确房屋翻建的相邻权利。
法院审理:庭审中,张某一辩称,张某某系超生人口、未参与房屋建造、未尽赡养父母义务,无权继承案涉房屋。同时主张父亲晚年赡养、丧葬事宜均由两兄弟负责,张某某未曾出力出资,不应享有遗产分割权益。张某二、张某三未到庭应诉,书面表示自身继承份额暂交由张某一代为保管。法院审理后明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张某某是否具有合法继承权、张父的遗产范围界定及遗产如何分割三大问题。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子女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平等继承权。张某某的出生政策属性、户口变动情况,均不影响其法定继承资格。针对赡养及建房争议,法院查明,案涉房屋建造时张某某年仅七八岁,客观上无法参与建房劳作;父亲离世时其尚在读大学,无独立经济能力,难以承担赡养开支,不存在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被告方的抗辩理由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同时,法院明确,农村宅基地归集体所有,不能作为个人遗产继承,当事人仅能依据“地随房走”原则,取得房屋对应的宅基地合法使用权。张某某主张的南面三间房屋门前空地以及宅院面积权属不明,且无相关证书或凭证,不属于本案遗产分割范围,法院依法不予处理。结合四名继承人均分遗产的法定原则,以及房屋长期使用现状、便利生活、化解矛盾的裁判理念,法院作出最终判决:案涉房屋南侧两间房间归张某某管理使用,剩余四间房屋由张某一、张某二、张某三共同管理使用,驳回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