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6年1月,赵某在某二手商品交易平台上购买一对文玩核桃。收货后,赵某发现该文玩核桃与商家标注尺寸不符。赵某在该二手商品交易平台上,将卖家钱某投诉,并要求退一赔三。因双方协商未果,赵某将卖家钱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对方退还交易款118元,并赔偿其500元。钱某辩称,案涉文玩核桃系自己从别处购买,碰到自己喜欢的就留下,不喜欢的就在二手商品交易平台出售,不同意退货退款、三倍赔偿。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中,钱某虽然系以个人名义在某二手交易平台注册店铺,但其开设的店铺内截止赵某截屏时,已经销售文玩核桃127件,在售224件,销售数量较多。钱某也自认,其系进货后,再行销售。即其所销售的文玩核桃并非二手商品。故应当认定,钱某系在该平台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其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该法律规定,消费者要求经营者向其进行惩罚性赔偿的,应当举证证明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赵某主张钱某的欺诈行为为核桃尺寸及形状与销售描述不符。法院认为,钱某在销售案涉核桃时,已经明确提示,在手工卡尺测量下误差为2mm之内。即使赵某在平台调解中提交的照片系对钱某出售核桃的测量,但上述测量数据为赵某单方的测量数据,且系以电子卡尺测量,测量结果仅其中一个核桃肚的直径误差超过2毫米为2.4毫米,其他尺寸没有超过误差2毫米。0.4毫米的数据,通过一般的手工卡尺难以准确测量。故法院认为,赵某的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收到的核桃与钱某出售核桃时对尺寸的描述不符。对于赵某所称的核桃形状不正的问题。核桃属于植物自然生长所结出的果实,其形状是否周正没有统一、客观、准确的标准。钱某也在出售核桃时,明确提示“树上长的核桃也没有太正的,介意勿拍。”在此情况下,赵某以核桃形状不正,主张钱某对其构成欺诈的主张,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本院认为赵某主张钱某对其构成欺诈,要求退货退款,并要求钱某对其进行500元惩罚性赔偿的主张,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赵某诉讼请求。
引用法条
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