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金钱之债的履行

#合同纠纷

995浏览

2026-07-10 11:20:17

郭广吉

郭广吉 律师

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四条规定,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指出了金钱之债中对于履行币种约定不明时的处理原则。

  由于金钱之债的标的物为货币,因此在履行上有一定的特殊性。《民法典》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所以如果实际履行地在我国内地,可以理解为以人民币履行债务。

  本条中“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是指如果实际履行地在我国内地(大陆)之外的其他国家、地区或特别行政区,应以当地的法定货币为给付之标的物。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最新法律文章

工伤离职需要老板批准吗?
工伤赔偿利益最大化!仲裁千万别漏两项诉求,直接多拿一笔赔偿
未签订借名购房协议下借名买房关系的认定简析
被迫离职千万别乱操作!
下班路上车祸算工伤吗

热门法律文章

精选咨询

维权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