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四条规定,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指出了金钱之债中对于履行币种约定不明时的处理原则。
由于金钱之债的标的物为货币,因此在履行上有一定的特殊性。《民法典》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所以如果实际履行地在我国内地,可以理解为以人民币履行债务。
本条中“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是指如果实际履行地在我国内地(大陆)之外的其他国家、地区或特别行政区,应以当地的法定货币为给付之标的物。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