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5年7月,某公司董事赵某向公司递交辞职信。2025年8月,公司向赵某送达了就辞职事宜的回复函,回复函中明确写明经公司研究决定,同意赵某辞去董事职务。收到回函后,赵某多次催促公司办理工商变更董事信息,公司以未能成功召集股东会等为由拖延拒办,使赵某陷入了仍承担着公司经营风险的不利局面。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赵某将公司起诉至槐荫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辞任被告公司董事职务于2025年7月生效,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限期完成工商变更董事信息,涤除原告在市场监管部门的相关登记信息。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关于董事辞任的效力。本案中,原告于2025年7月向被告提交书面辞职信,被告于2025年8月回函同意,双方对辞任事实并无争议。现无证据表明原告辞任将导致被告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董事委任关系自被告收到辞职通知之日(即2025年7月)起解除。原告请求确认其辞任董事职务于2025年7月生效,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涤除董事登记信息。原告辞任生效后,被告依法负有在合理期限内改选董事并办理工商变更备案的义务。原告已通过催告董事会、监事会等方式积极寻求内部救济,但被告至今未予办理,导致原告在已不具备董事身份的情况下,仍被登记为被告公司董事,对外承担潜在法律风险。原告已穷尽公司内部救济途径,司法介入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涤除其董事登记信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同时给予被告合理的准备期限。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辞去公司董事的行为于2025年7月生效,被告于判决生效45天之内至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涤除原告作为公司董事的登记备案事项。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