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周某在与陈某同居期间生育一对双胞胎儿子,后双方感情恶化分手,双胞胎儿子由父亲陈某抚养;但陈某因工作原因将双胞胎儿子暂时交给孩子外婆抚养,陈某每月支付1200元抚养费。但后来陈某却没有带走孩子,而且还以各种理由不配合为双胞胎儿子办理落户手续,导致孩子无法入学。孩子外婆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监护权,法院审理后把孩子的监护权判给了外婆周女士。
那么周某和陈某对孩子的监护资格在被撤销后,是否还可以恢复呢?
如果说日后周某和陈某好好对孩子尽抚养义务和履行监护职责,却有悔改表现,并且孩子又愿意让他们恢复监护资格的话,那他们是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对孩子的监护资格的;因为《民法典》规定了,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