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被告人全部权利汇总

#刑事案件

840浏览

2026-06-16 11:38:16

范欣鹏

范欣鹏 律师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刑事案件被告人全部法定权利(依据《刑事诉讼法》)

  一、基础保障性权利

  1.无罪推定权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定罪证据不足应作无罪判决。

  2.本民族语言诉讼权

  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办案机关必须提供翻译;少数民族地区可用本民族文字审理、出具文书。

  3.不受非法对待、控告权

  禁止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人身侮辱;遭遇违法办案,有权向检察院、法院提出申诉、控告。

  4.核对笔录权

  讯问笔录、庭审笔录可阅读,记录有误、遗漏可要求修改、补充;确认无误再签字。

  二、核心辩护权利(最关键)

  1.自行辩护权

  全程可自己辩解、陈述,无需律师也能反驳指控。

  2.委托辩护人(律师)权

  法院受理案件后3日内告知委托律师;在押可由近亲属代为委托;可拒绝现有辩护人、另行更换律师。

  3.法律援助免费律师

  具备以下情形无钱请律师,公检法必须指派援助律师:

  -盲、聋、哑、精神病人;未成年人;

  -可能判处无期、死刑;

  -经济困难且符合援助条件,本人/家属可主动申请。

  4.沉默相关权利

  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不强迫自证其罪(不得通过刑讯、威胁逼供)。

  三、回避申请权

  认为审判人员、公诉人、书记员、鉴定人、翻译存在下列情形,可申请换人:

  1.是本案当事人、近亲属;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3.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违规会见。

  驳回回避申请可申请复议一次。

  四、庭审全过程诉讼权利

  1.提前获取起诉书副本

  开庭10日前送达,清楚指控罪名、事实、证据。

  2.法庭调查质证权

  -当庭陈述案发经过;

  -对公诉方证人、鉴定人发问;辨认物证、书证;

  -对全部控方证据提出异议、反驳;

  -申请新证人出庭、调取新物证、重新鉴定、重新勘验。

  3.法庭辩论权

  和公诉人就事实、证据、罪名、量刑互相辩论。

  4.最后陈述权(专属权利)

  辩论结束后,单独发表完整最终意见,法官不得剥夺、打断。

  5.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侦查机关刑讯、暴力、程序违法取得的口供、物证,可申请法庭排除,不作为定罪依据。

  6.自诉案件特有:反诉权

  自诉案件(侮辱、诽谤、轻伤等)被告人,可反过来起诉自诉人犯罪。

  五、救济上诉、申诉权利

  1.上诉权(不可剥夺)

  不服一审判决、裁定,收到文书10日内(裁定5日)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上诉不加刑,仅被告人上诉不会加重处罚。

  2.申请再审(申诉)权

  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可向法院、检察院申诉,启动再审纠错。

  3.强制措施异议权

  被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可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

  六、特殊人群额外权利

  1.未成年人被告人

  审理时法定代理人必须到场;讯问、开庭全程合适成年人在场;不公开审理;强制法律援助。

  2.身患重病、残疾人

  可申请视频开庭、保外就医;行动不便可申请庭审便利安排。

  3.在押被告人

  可会见律师、通信;家属可按规定会见;有权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争取释放。

  七、其他程序权利

  1.申请公开/不公开审理;

  2.对涉案财物处置提出异议;

  3.庭审中申请休庭;

  4.出庭参加庭审(缺席审判除外)。

引用法条

刑事诉讼法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