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1.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3.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是一个兜底条款,旨在应对实践中前两项(盲聋哑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有异议)未列举的特殊情况,确保在保障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的前提下,灵活处理具结书签署问题,避免因形式要求阻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