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书规定的内容界定之显著轻微
显著轻微是但书规定中对情节的定量要素。在我国刑法中,对情节根据其轻重可以进行阶梯式排列: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严重(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在以上情节的阶梯式排列中,只有情节显著轻微是非罪的情节,其法律后果是不认为是犯罪。情节轻微,一般是免除刑罚处罚的情节。例如刑法第37条前半段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是一种犯罪的法律后果,它与但书规定的不认为是犯罪,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情节较轻,是一种刑罚减轻事由。情节严重(恶劣)在不同的犯罪中具有不同的性质:在情节犯中是构成犯罪的条件,而在基本犯中则是加重处罚事由。同样,情节特别严重也是一种特别加重刑罚事由。由此可见,于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犯罪情节轻重不仅是罪与非罪的界限,而且是轻罪与重罪的界限。那么,这里的显著轻微如何判断呢?笔者认为,显著轻微是指行为本身的微不足道,应当以构成要件行为所具有的轻微性进行考察。例如,非法拘禁罪中的拘禁行为是一种继续犯,要求在一定的时间内对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加以剥夺。显然,时间要素是拘禁行为的内容之一。但是,如果拘禁的时间过短,虽然不影响拘禁行为的成立,却可以被认为是非法拘禁的情节显著轻微。此外,在近亲盗窃的情况下,其所盗窃的财物属于家庭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这一性质,也使盗窃行为的危害性质降低,成为判断情节显著轻微的一个要素。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