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概念的认定
我国1997年《刑法》第13条的规定被认为是我国《刑法》中关于犯罪概念的法律规定。刑法理论上的犯罪概念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在此概念指导下,可以得知犯罪必须同时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行为人通过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这一规定要求,构成犯罪的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最初的刑法理论认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但后来人们普遍认为社会危害性并不为犯罪行为所独有,民事违法、行政违法等也具有社会危害性。故通说后来主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2)刑事违法性,即犯罪行为应当是刑法中禁止的行为。这是罪行法定原则的体现之一。危害社会的行为多种多样,针对危害行为的社会规范也多种多样,并且具有一定的先后层次之分。刑法规范具有补充性、最后性、谦抑性等。不是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只有其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其他规范不足以制止这种违法行为时,才以刑法将其规定为犯罪。(3)应受刑罚惩罚性,即犯罪是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违法行为,不一定都构成犯罪,只有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才是犯罪。应受刑罚惩罚性特征决定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是否应当被认定为犯罪的界限。《刑法》第13条“但书”对这一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根据法律部分的模式:条件假设、行为模式、法律后果的三段式,我们可以对但书的结构进行相应的分析。它的条件假设部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法律后果部分--不认为是犯罪。而条件假设是两个基本条件的组合:情节显著轻微与危害不大。由《刑法》第13条可以看出,但书之前的部分是犯罪概念的肯定表达,是积极的犯罪概念成分;而但书部分是犯罪概念的否定表达,是消极的犯罪概念成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