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跨越新、旧法而产生的刑法溯及力的复杂情形仍应以从旧兼从轻原则为基本精神
在一般情况下,行为或者发生在旧法时,或者发生在新法时,因而刑法的溯及力问题容易确定。但在犯罪行为连续或者继续的情况下,行为极有可能跨越新、旧法、在这种情况下,到底是适用旧法还是适用新法,以及在何种情况下适用旧法、在何种情况下适用新法,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我认为,对这一问题的解决,仍应以从旧兼从轻原则为基本精神。行为跨越新、旧法,新、旧法规定为同一犯罪的,无论新、旧法处刑的轻重,均应适用新法定罪处罚。行为跨越新、旧法,旧法认为是犯罪,新法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新法,不以犯罪论处。行为跨越新、旧法,新、旧法规定为不同犯罪,旧法处刑轻的,适用旧法定罪处罚;新法处刑轻的,适用新法定罪处罚。行为跨越新、旧法,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新法认为是犯罪的,对新法施行以后的行为适用新法定罪处罚。对于这一点,1997年10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修订刑法第十二条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修订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但行为连续或者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对10月1日以后构成犯罪的行为适用修订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