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大帅与网络主播小美经某直播平台相识,于2020年2月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大帅为提升小美直播间人气、维系恋爱关系并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先后在多个直播平台向小美打赏累计200余万元,另通过银行、微信转账支付70余万元,并出售了自身名下唯一住房。
双方分手后,大帅以案涉款项系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现结婚目的无法实现且自身陷入经济困难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小美返还全部款项。小美则抗辩称,打赏属于网络消费行为,不符合赠与撤销条件,且款项多用于二人共同生活开支,拒绝返还。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恋爱期间的财物给付,应结合交往过程、财产价值、经济能力区分一般赠与与附条件赠与。一般情况下,小额合理财物属无偿赠与,交付即生效;大额财物赠与未明示但暗含缔结婚姻、共同生活愿望的,应认定为附条件赠与,条件不成就时赠与人可主张返还。
本案中,双方以夫妻相称、共同居住、商议结婚及见家长事宜,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明确,案涉大额转账与打赏均属附条件赠与。现双方分手,赠与条件未成就,小美应予返还。其中:
银行、微信转账部分:扣除“520”“1314”等特殊含义金额并抵销往来后,小美应返还18万余元;
直播打赏部分:大帅明知平台规则与主播非全额获益,打赏超出普通粉丝范畴,其本人获得直播服务与精神满足,对损失存在一定过错,结合小美在平台按比例抽成后获得的实际获益,酌情支持返还70万余元;
同居期间日常支出:属于共同开销,双方相关主张均不予支持。
综合全案事实与同居时长等因素,法院判令小美向大帅返还共计80余万元。
一审判决后,小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普通打赏多为消费行为,但双方恋爱同居两年多,案涉款项明显超出日常交往合理限度,并非单纯消费,且小美认可恋爱以结婚为目的,依法属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结婚目的落空后,大帅主张返还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综合过错、同居时间、平台分成等因素酌定返还金额,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当前,网络直播行业方兴未艾,相关纠纷多发。恋爱期间为支持主播对象直播而进行的打赏,应明确区分网络消费与附条件赠与。普通网络用户对主播的打赏,是接受直播服务、获取精神愉悦的消费行为,款项一经打赏通常不予返还。但当打赏发生在恋爱关系中,且以巩固恋爱、缔结婚姻为核心目的,打赏金额显著超出正常粉丝互动范畴,结合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的交往事实,就应当突破单纯消费的外观认定,将其定性为附条件的赠与。法院在认定时,不会仅以平台交易规则作为唯一依据,而是结合双方关系实质、打赏目的、财产规模、经济能力等进行综合判断,确保法律评价贴合真实法律关系。
恋爱期间的大额财产往来,尤其是超出自身经济能力的打赏与转账,往往附着缔结婚姻的美好期待,并非无条件的无偿付出。当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接受大额财物一方继续占有财产缺乏法律与道德基础,应当予以适当返还。
律师提示
理性、健康、纯粹的婚恋观至关重要。婚恋交往应重感情、轻物质,量力而行处理财产往来,不要为了维系关系超出自身能力大额支出,既避免给自己造成经济压力,也减少不必要的财产纠纷。如确有大额财产往来,建议明确约定款项性质,保留相关证据,以防日后产生争议。
来源:山东高法
引用法条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