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刑事案件,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就来到法院审判阶段,对辩护律师及被告人和被告人家属而言,此时,最关心的莫过于法官如何量刑?《刑法》第61条规定了量刑的一般原则。决定犯罪分子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也就是说,量刑是把抽象的法律规范和具体的案情相结合,形成一个判决,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既要遵循统一的法律规范,又要涉及具体案件中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等问题的相关事实,通过逻辑认证,最后形成一个具体的量刑判决。在这个过程中,对具体案情的把握离不开一个最重要的问题——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量刑时会考虑哪些因素?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这也是刑事辩护律师进行有效的、专业的量刑辩护的思路和方向。(一)犯罪事实因素。量刑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显而易见的。法官量刑时往往会考虑下列三个事实因素。1、定罪事实。定罪事实就是依法认定被告人犯罪成立所依据的事实。定罪事实原则上只在定罪时使用,量刑时不再考虑。2、定罪剩余的犯罪构成事实,是重要的量刑情节。比如故意杀人造成二人死亡,杀死一个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那么杀死另外一个人的情节就会作为量刑情节考虑。3、未认定的事实。比如:认定被告人贩卖毒品海洛因100克,但下家供述还曾多次向被告人购买毒品海洛因500克,但因被告人不承认。毒品也没有查获,所以认定不了。法官如果认为供述可信,就会在法律允许的幅度内,对被告人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因素。1、被告人犯罪的动机、目的和起因。2、被告人犯罪后的认罪悔罪表现。3、被告人的一贯表现及现实困境。如被告人是初犯、偶犯、激情犯、过激犯。若被告人有疾病、家庭有困难等,都可以罗列出来,入情入理地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特别是争取缓刑的案件,一定要注重打好“感情牌”。律师在做刑事辩护时,应宏观、全面的对量刑事实、情节进行梳理、归纳,并作充分的论证,这样才能取得良好的量刑辩护效果。
引用法条
关于《刑法》第30条的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