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平等的含义
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被称为罪刑平等原则或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它是宪法所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化。从国家的角度来说,罪刑平等原则意味着国家有义务对实施犯罪的个人与单位平等地适用刑法,平等地行使其追究犯罪的权力。从个体的角度而言,罪刑平等原则表明公民有权要求在整个刑事程序中得到平等的处遇,要求代表国家行使刑罚权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以及监狱等部门平等地行使追诉、定罪、量刑与执行的权力。个体的角度又可以具体分解为两个层面的内容:就犯罪人而言,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刑法的追究,在定罪量刑时一视同仁,不因种族、肤色、性别、阶级、社会地位、出身、家庭状况、职业、财产、宗教信仰、政治面貌等因素而受到不同的待遇;就被害人而言,被害人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不得因为被害人的身份、地位、财产状况等情况的不同而对犯罪人定罪量刑上有所区别。[1]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